特約機構服務規範

使用者/申請人向本公司申請成為特約機構時,應依本公司相關程序進行驗證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經本公司驗證通過後,特約機構始得依本公司提供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服務。
本《特約機構服務規範》構成《icash Pay特約機構契約書》及《icash特約機構契約書》之一部。

第一條、特約機構同意事項

  1. 特約機構使用本公司提供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應當遵守法令及特約機構與本公司約定之各項服務規範。
  2. 特約機構與付款使用者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服務精神協助交易雙方排解交易糾紛。若付款使用者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交易雙方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予特約機構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約機構應返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付特約機構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抵扣;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特約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特約機構之相關法律責任。
  3. 特約機構不得經營、販售或提供違法、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本公司或合作金融機構主管機關要求禁止之商品或服務(如:虛擬資產服務等),如特約機構有經營販售或提供前述商品或服務,本公司得逕行終止《icash Pay特約機構契約書》及《icash特約機構契約書》。
  4. 若特約機構未遵從本特約機構服務規範或本公司網站服務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等,本公司得拒絕為特約機構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特約機構並應承擔因此所生之責任。如可歸責於特約機構因素導致本公司之錯誤而將交易款項先行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者,特約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特約機構並同意本公司得自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之帳戶餘額或他次代理收付款項中逕予抵扣該筆交易款項及(或)暫停特約機構要求自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提領該筆交易款項至特約機構存款帳戶或撥付該筆交易款項至特約機構存款帳戶之權利。特約機構並應承擔相關費用。如發現使用信用卡進行無實質交易之收款,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得將其信用卡支付之款項進行退刷,如該款項已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者,特約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
  5. 本公司為編印或建置商家目錄目的需要,得使用特約機構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但特約機構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6. 特約機構對於本公司就本服務所核發之專用帳號及密碼,包括但不限於測試帳號密碼等,應善盡保管、保密之責。
  7. 本公司得向特約機構查詢交易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特約機構負有詳盡描述交易商品、服務之揭露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費用等),並應確保交易資料之正確性。
  8. 特約機構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付款使用者知悉。特約機構如有發行電子儲值型禮券者,應提供適當的餘額揭露方式,供付款使用者查詢知悉禮券餘額。
  9. 特約機構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10. 特約機構同意配合本公司、本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特約機構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11. 若特約機構遇有交易障礙得立即與本公司客服單位聯繫處理,不得隨意與未經本公司確認身分之人員接觸,以避免個人資料或交易相關資料洩漏而造成其他使用者之損失,若可歸責於特約機構因素導致上述情事發生所生之損害,特約機構應負賠償之責。
  12. 特約機構應於營業網站或實體店舖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體之揭露方式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方法為之。
  13. 本公司得要求特約機構進行必要的教育訓練及配合法令宣導事項。

第二條、網際網路交易

  1. 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之電子交易,特約機構應自行負責就其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
  2. 特約機構應將交易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範例資訊)於交易前揭露予付款使用者,並應保留所有訂單記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若有交易糾紛產生,本公司將協助使用者間協商解決。
    • 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
    • 付款方式:提供之付款金流方式。
    • 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 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
    • 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及時間(快遞、郵寄、郵寄費用及應由何人負擔或其他....等)。
    • 退貨條件:退貨方式及條件。
    • 猶豫期:「商品猶豫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 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 商品銷售依法令應揭露之事項(政府核發之許可字、證號等)

第三條、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別約定

若特約機構申請使用本服務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約機構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1. 特約機構須注意與其交易之付款使用者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若發現任何有疑義之簽帳交易或與其交易之付款使用者所使用之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係偽造、掛失卡、或持卡人交易行為值得懷疑者,特約機構應通知本公司協助向合作之金融機構進行確認,並配合為必要之處理。
  2.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特約機構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特約機構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特約機構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3. 特約機構於實體通路交易時,提供予付款使用者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特約機構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帳單。
  4. 付款使用者採用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時,整筆交易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特約機構不得將一筆交易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即化整為零)進行分刷交易並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或有其他變相之融資行為。
  5. 特約機構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或經本公司認定特約機構為從事風險交易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特約機構,得暫時停止特約機構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機關單位通知特約機構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相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約機構同意不得請求暫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6. 特約機構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與付款使用者進行網路交易,付款使用者得免於簽單簽名及刷卡,特約機構須保留可隨時提供本公司有關網路交易之證明;如本公司通知特約機構相關信用卡支付款項失敗時,特約機構即不得交貨或繼續提供服務或勞務。特約機構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進行交易。
  7. 特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對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無付款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約機構負返還之責。
    本公司並得自應支付予特約機構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或自特約機構電子支付帳戶中餘額逕行扣除抵充之。致生之損害及衍生之一切相關費用,特約機構應負賠償之責。
    • 特約機構未依本特約機構服務規範第三條內容處理帳款。
    • 非屬本公司核給之專屬商店代號進行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
    • 未透過為本公司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所取得交易授權號碼(含偽造及自編交易授權號碼)。
    • 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地下錢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 特約機構替其他特約機構或第三方刷卡或非透過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 特約機構受理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或交易雙方從事非法交易而產生之簽帳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交易者;但經特約機構提出該簽帳交易並非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證明者,本公司及合作金融機構於確認該筆款項已無遭司法機關留置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拒付時,本公司應將款項返還予特約機構。
    • 本公司接獲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者。
    • 未經過安全控管機制的交易(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經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且本公司已提供持卡人否認交易之相關文件予特約機構。
    • 經本公司或司法、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舉證特約機構不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訂之信用卡簽帳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 自契約終止日起,未於十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請款之剩餘簽帳交易款項。
  8. 提供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因系統設備障礙、斷線,以致無法透過網路取得交易授權碼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範,特約機構不得利用電話及人工索取授權碼,特約機構得聯繫本公司客服中心尋求協助。
  9. 本公司對特約機構應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公司請求撥付信用卡代收交易款項,不得另向其他機構請款。
  10. 特約機構應對使用信用卡付款之付款使用者,提供同等之服務及優待,特約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付款使用者加收手續費或限制付款使用者之交易付款方式,且不得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11. 特約機構不得將本公司依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特約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轉嫁於付款使用者之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付款使用者,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特約機構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付款使用者,若有任何對付款使用者之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者,特約機構須負全責處理,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失,特約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12. 特約機構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13. 特約機構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商店代號、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借予、讓與或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他人借入商店代號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
  14. 特約機構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進行破壞、偷竊交易資料或擅自修改相關程式。
  15. 特約機構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16. 本公司受國際信用卡組織要求必須通過及維持 PCI DSS支付卡產業安全標準之合規狀態,強化支付卡系統環境各項措施,並定期執行相關安全檢測,以保障蒐集、儲存或傳輸用戶支付卡相關資料時的安全性。

第四條、實體通路交易

  1. 特約機構於實體通路(店舖)進行交易時,交易雙方僅可透過裝載有icash Pay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以下簡稱「icash Pay」)或icash2.0進行支付及收款,特約機構並應遵守icash Pay、icash2.0相關使用規則。
  2. 交易雙方使用者於實體通路透過icash Pay或icash2.0交易之款項,特約機構不得提供付款使用者兌換現金或是找零服務。
  3. 特約機構應於實體通路(店舖)營業處所清楚揭露使用icash Pay、icash2.0支付方式及限制,以明確告知付款使用者。

第五條、保密義務及所有權

  1. 特約機構因本服務而知悉付款使用者之任何交易相關資料時,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須保守秘密。
  2. 特約機構所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系統中所有相關業務資料服務及軟、硬體設備,其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以本公司為權利人,除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者外,應保守秘密;未經本公司同意,特約機構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若對本公司或第三方因此所受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譽或商譽等一切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本項保密義務於《icash Pay特約機構契約書》及《icash特約機構契約書》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六條、規範內容修訂及業務訊息傳達

本特約機構服務規範內容如有修訂或有需傳達特約機構之訊息,本公司將於官網公告,特約機構應隨時注意。


公告日期 111年10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