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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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sh Pay 服務條款
請確實審閱服務條款並勾選同意
icash Pay特約機構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貴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為申請成為甲方特約機構,並使用甲方提供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乙方應依甲方相關程序進行驗證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經甲方驗證通過後,始得依甲方提供之各項收款方式進行交易收款。

第一條、

乙方同意申請成為icash Pay特約機構,且乙方已詳閱並同意遵守公告於甲方官方網站 (www.icashpay.com.tw)上之各項約定條款及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隱私權政策》、《個資保護政策》、《交易糾紛爭議處理辦法》、《交易管理規章》及《特約機構服務規範》等。如乙方申請使用甲方其他服務,應就個別服務之相關約定條款進行確認及同意。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專有名詞除另有規定外,定義如次:

  1. icash Pay
    指甲方所發行以「icash Pay」為名稱之電子支付服務。
  2. 使用者
    指與甲方簽訂契約,利用icash Pay支付實質交易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3. 特約機構
    指與甲方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icash Pay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4.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指甲方接受使用者(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乙方(收款方)之業務。
  5.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6. 營業據點
    指乙方經營之各營業店舖地點及網際網路店鋪(包含但不限於賣場、商城等),包括非開立乙方統一發票之店舖。
第三條、使用icash Pay收款金流服務項目如下:

■ 儲值帳戶

■ 銀行帳戶

■ 信用卡

 
第四條、本服務說明
  1. 本服務係使用者以icash Pay與乙方之實質交易成立後,甲方代乙方收受實質交易價金,並於一定付款條件完成時,再將代收之款項撥付予乙方。
  2. 乙方對使用者以icash Pay進行消費扣款時,須遵照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3. 使用者於乙方營業據點消費時,乙方須依使用者之支付指示,完成消費扣款,辦理銷貨取消或銷貨退回時亦同。
  4. 使用者以icash Pay於乙方營業據點消費,若乙方允許辦理該筆銷貨取消或銷貨退回時,乙方應依甲方指定作業模式辦理。
  5. 乙方於icash Pay實質交易完成後,乙方應提供可顯示icash Pay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或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或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甲方提供使用者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或於使用者完成交易後以簡訊、電子郵件、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等方式通知使用者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
  6. 乙方不得為規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有關支付指示之規定而以拆單或其他不當之方式交易。
  7. 乙方不得從事代使用者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向甲方請款之行為。
  8. 乙方對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以及載有使用者icash Pay帳戶資料之訂單等文件應負保管責任。
  9. 使用者在乙方營業據點以icash Pay所進行之實質交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即有撥付實質交易款項予乙方之義務。
  10.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以及載有使用者icash Pay帳戶資料之訂單等文件。
  11. 為達成本契約之目的,乙方於必要範圍內,應對甲方提供必要之協助,包括但不限於將乙方POS規格之相關資料提供予甲方,以利對乙方相關連線設備及系統進行軟、硬體之開發、修改。
  12. 為達成本契約之目的,乙方應按甲方之要求定期對其營業據點之人員辦理本服務相關之教育訓練,且乙方不應允許未經教育訓練之收銀人員從事icash Pay帳戶收銀工作。
  13. 乙方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
第五條、契約期間
  1.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協議期間自特約機構申請特約機構相關驗證程序完成並經本公司通知本服務開通使用後起算壹年為止,並以GMT+8之時區為認定基準。
  2. 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3個月前,雙方當事人均未以書面向他方表示不續約之意思時,雙方同意本契約依相同條件自動展延一年,嗣後亦同。
第六條、收款額度

甲方將依乙方申請之特約機構類別對乙方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設定限制(以下稱收款額度):

  1. 特約機構類別及收款額度:
    1. 第一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收款額度由甲方視乙方風險承擔能力或實際需要核定之,並於核定後7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
    2. 第二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收款額度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甲方得視其風險承擔能力或乙方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收款額度,但每月累計收款額度,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每年累計收款額度,以等值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
  2. 雙方同意收款額度之計算期間以每月1日起至當月末日止,惟甲方得視乙方交易狀況及風險程度(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信用狀況或乙方增設、異動業務等)調整前開收款額度,並於調整後7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
  3. 當收款額度之可使用額度使用完畢時,本服務系統將會顯示交易授權失敗,乙方應自行向甲方確認。
  4. 乙方如同時亦為甲方icash特約機構,icash及icash Pay之收款額度將合併計算。
第七條、手續費約定

雙方同意本服務相關手續費費率依下述約定:

  1. 甲方得就本服務收取代理收付手續費(以下簡稱收款代收手續費),雙方同意之各項收款代收手續費費率為2.5 %(收款代收手續費可能因審核條件有所不同),甲方依每筆收款交易金額計算收款代收手續費金額,並自應支付予乙方之款項中逕行扣除之;甲方應於每一個工作日加總應支付予乙方之代理收付款項,如金額不為整數時,乙方同意新臺幣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如乙方需申請調整收款代收手續費率或使用信用卡收款服務之分期付款交易功能,應另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相關分期付款之規範及收款代收手續費率應由雙方另以書面協議訂定之。
  2. 本契約期間內,本條所述信用卡及各項金流收款服務可能因甲方合作對象調整價格,甲方得隨時合理的調整各項金流收款服務之收款代收手續費費率,調整後之新費率自公告所定生效期日起生效。如有調整費率之情形,甲方應於生效60日前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乙方並應公告於本服務相關網頁。除信用卡收款代收手續費費率外,如甲方網站公告其他金流收款代收手續費費率有更優惠費率者,乙方應優先適用之。
  3. 手續費應由乙方自行負擔及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由使用者負擔。若乙方將手續費用轉嫁使用者,經查屬實,視為乙方違約,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開立發票憑證

甲方應於每月15日前開立上月計收收款代收手續費費用總額之發票或憑證予乙方。

第九條、代理收付交易款項之撥付
  1. 甲方代理收付乙方之交易款項應先扣除相關收款代收手續費等費用後,再將剩餘金額於雙方約定之期日前撥付至乙方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雙方同意各項金流撥款期日服務如下:

    各項金流收款服務項目

    撥付期日

    信用卡

    自付款使用者付款後第3日

    icash Pay帳戶

    自付款使用者付款後第3日

    銀行帳戶

    自付款使用者付款後第3日

  2. 甲方得依據乙方交易狀況及風險程度隨時合理的調整前述各項金流收款之撥付期日,但應於調整前7日通知乙方。
  3. 乙方得向甲方提出申請調整各項金流收款服務項目之撥付期日。甲方就前述申請事項應審酌乙方交易狀況及風險程度後決定是否同意調整相關撥付期日,乙方就甲方最終核定之撥付期日不得異議。
第十條、連帶保證人

甲方得視乙方交易狀況及風險程度徵求第三人做為乙方之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應另外簽署連帶保證人同意書。連帶保證人將以其個人身分與乙方就現在(包含過去所負但尚未清償者)及未來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或損害賠償款項,連帶負擔全部給付之責任。

第十一條、行銷宣傳
  1. 乙方應事先將涉有甲方名稱或商標之文宣品及製作物交付甲方審閱確認後方可使用,並應確認其所提供之素材、製作物、文宣品內容,均符合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且無廣告不實或有侵害其他任何第三人權益之情事。
  2. 乙方如違反前項約定而致甲方受有行政、刑事或民事之訴追、或受相關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時,乙方應負責理清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與衍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處分、罰金、罰鍰、律師費及訴訟費用);倘致第三人因此向甲方提出請求或訴訟時,應立即提供必要之答辯及協助。
  3. 乙方發佈新聞或製作廣告文宣(包括但不限於EDM),應至少於發布前10日事先提供樣稿予甲方審閱,且經雙方同意後,依同意露出內容辦理。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乙方就其所刊載之廣告內容或所連結之網頁內容如有違法、侵權、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甲方廣告刊登政策之虞時,甲方經以書面通知限期修改但乙方仍未改善者,甲方得無條件逕行終止本契約,並要求乙方立即刪除一切未經甲方授權刊登之廣告物;若因此違約行為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消費者諮詢服務作業說明
  1. 乙方應使營業據點之服務人員按雙方確認之說明資料對消費者提供關於icash Pay使用方法及其他相關疑問之諮詢服務。
  2. 甲方應提供乙方有關icash Pay使用方法及其他相關疑問之教材及說明資料,以供乙方教育訓練門市人員之用。甲方怠於履行本項義務時,乙方不負前項責任。
  3. 乙方對消費者、使用者之抱怨,申訴、建議、批評或其他相關問題,應提供妥善、親切回應之服務,並按月彙整後以書面通知甲方。惟如屬甲方應負責解決之爭議,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十三條、公平對待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且經雙方約定同意,不得拒絕使用者利用icash Pay消費。

第十四條、誠信經營條款

為維護本契約簽署當事人之共同利益,確保交易清廉,同意並保證如下:

  1. 一方及其成員(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下稱「所屬員工」)絕不以任何直接、間接方式要求、期約、收受、給予他方所屬員工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雙方交易有關之第三人)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不正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賄賂、抽成費、回扣金、餽贈等)。
  2. 一方知悉所屬員工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與雙方事項有關之第三人),涉及上述不正利益時,應立即主動以書面或口頭指名告知對方,雙方聯絡訊息如下:
    甲方聯絡:(02) 2798-9688 轉稽核室
    乙方聯絡:同申請人
  3. 任一方於本契約或本交易中如有涉及上述不正利益之情事者,他方有權隨時無條件終止本契約及其他契約或交易。
第十五條、企業社會責任(CSR)

乙方如未遵守下列事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如未於期限內改善或因違反法令情節重大,甲方得不待通知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1. 乙方知悉就業與否為勞工之職業及工作選擇自由,乙方不應透過武力、威脅或囚禁之手段來達成強制勞動之目的,亦不得違反法令而要求受僱勞工繳交押金或扣留其身分證明文件。
  2. 乙方應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不得以種族、膚色、宗教、政治取向、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他可茲識別的特徵而為歧視或勞動條件的差別待遇。
  3. 乙方如有僱用身心障礙者,其勞動權益相關規定應完全與僱用一般員工相同,員工薪資亦應達基本工資。
  4. 乙方如為「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原則上所有勞動權益與一般員工相同,但經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薪資得低於基本工資。
  5. 乙方所提供之原料或商品或服務,除應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合理之期待外,並應符合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及相關法令之規範。並儘量使用在地原物料及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及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控制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6. 其他法令所定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法規命令、行政函釋、政府公告等)。
第十六條、智慧財產權
  1. 本契約雙方任一方提供他方使用之任何資料、商標、廣宣製作物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外,皆屬提供方或其他權利人各自享有之權利。提供方並應保證未侵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之商標、專利、著作權、肖像權等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提供方應自負全部責任;如因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提供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因本契約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應屬甲方所有。
  3. 乙方保證其於本契約授權甲方使用標的品牌等,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權利。
  4. 甲方使用乙方之資料於授權期間到期如有未撤除之情形,乙方同意至少應給予兩個月之改正期間,不得直接主張權利。
  5. 雙方茲同意,不論本契約著作人、著作權歸屬或授權如何約定,甲方得自行或授權關係企業於其內部以任何方式使用依本契約創作完成之作品,前述使用無任何期間限制。本條所謂內部使用,係指甲方或其關係企業,基於內部或集團運作所需進行非直接營利活動之目的,而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公開發表及為前述目的而重製、改作、編輯依本契約創作完成之作品(包括但不限於將該作品使用於集團或公司介紹、歷史回顧相關製作物,並於內部向來訪賓客或於徵才活動、法說會、Road Show、公司代表人或經理人授課演講等需對外介紹說明集團或公司發展歷史、經營狀況、未來策略時播放展示) 。為此目的,乙方應保證並負責取得所有第三人必要之同意或授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姓名及肖像權),俾使甲方或其授權之關係企業得依本條約定使用。
第十七條、保密條款
  1. 因執行本契約之工作或提供服務而由一方提供他方之一切商業文件及資料,倘屬機密資料或具有專屬性者,提供之一方應於適當明顯之位置處標示〔機密〕或〔專屬〕註記(倘非以書面方式提供者,則應於事前或嗣後立即以書面方式確認之),惟該等文件及資料之所有權仍歸屬提供之一方。又收受之一方除應採取適當之方式保護之,並僅得為本契約之目的而使用,而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提供予其他人。本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或提供之服務完成時,或提供之一方認為收受之一方無繼續使用或保存之必要時,提供之一方得要求收受之一方返還所提供該等文件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2. 前項機密或專屬文件及資料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 一方或其受僱人、業務承攬人在本契約執行過程中所取得或知悉之他方合作廠商、客戶、通路對象、業務內容、帳戶、財務及其他交易相關之文件與資料。
    2. 有關本契約之企劃、方案、執行步驟以及所開發之其他文件及資料(不包括本契約乙方應交予甲方之相關作業系統軟、硬體文件及資料)。
    3. 本契約所涵蓋之電腦資料皆一律視為機密資料,包含媒體所儲存之資料。
  3. 於本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二年內,本條規定之保密義務,仍繼續有效。一方之受僱人、業務承攬人離職或調職時亦同。
  4. 乙方因承辦業務所獲得之資訊,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恪遵保密原則,如有違反應依本契約及法令負完全賠償責任。
  5. 乙方違反本條所規定之保密義務時,除須負完全之賠償責任之外,亦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佰萬元整。
第十八條、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因本業務所獲得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客戶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恪遵保密原則,並同意以下列之方式維持個人資料之安全,如有違反,乙方應依本契約及法令負完全之責:

  1. 乙方僅得基於本契約之目的而使用,而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提供予其他人(包括但不限於將前該資訊以買賣、租賃、有償無償供人使用或交換),倘因履行本業務義務而複委任於第三方,須事先通知甲方並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乙方亦應依法令要求向個人資料當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2. 若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因乙方內部控制疏失而致前項資訊外流至第三方,乙方應依本契約及法令負完全賠償責任;若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商譽損失)。
  3. 乙方應以不低於業界一般資訊保護之標準,並應建立或制定適當之個人資料存取安全管理規範及執行相關教育訓練,以確實妥善保存及管理乙方因本業務所獲得之個人資料。
  4. 乙方同意於本契約目的達成或本契約期限屆滿,或雙方間契約經解除或終止,或經甲方通知後,停止對前述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無條件同意將所收受資訊之原本、影本或任何形式之重製物無條件交付予甲方,或依甲方指示予以銷毀或刪除,不得留存。乙方並應出具切結書,保證其已將該等前該資訊全數交付或銷毀。
  5. 乙方因本業務所持有個人資料一旦洩漏,或依據相關事證經合理判斷有洩漏之虞,應妥適處理後續問題,並應立即通報甲方知悉;若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商譽損失)。
  6. 乙方應每半年進行個人資料控管相關教育訓練與查核,並將結果記錄存查。甲方對上該紀錄,得要求隨時抽查,如甲方認有改善或代為教育訓練之必要時,乙方不得拒絕。
  7. 乙方同意,甲方得不定期以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寄送甲方及甲方關係企業之行銷、廣告活動訊息給乙方。
第十九條、禁止宣傳
  1. 本契約期間內,非經甲方之書面許可,乙方不得自己或透過第三人於任何商業媒體上(包括但不限於報紙、雜誌、書刊、電視、廣播、網路等)揭露或使用甲方、統一企業、統一超商、統一集團或相類似之名稱或商標進行商業宣傳與作為行銷之用,若有違反,除賠償甲方新臺幣貳佰萬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自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2. 本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乙方除仍須負前項之義務,並不得使用甲方之企業商標與名稱。若有違反乙方應依前項之約定賠償甲方。
  3. 乙方應擔保其員工(包含離職)、及與本契約有關之顧問、合作公司及其員工(包含離職)等均應同樣遵守上述規定,該等人員如有違反視同乙方違反。
  4. 乙方若基於原契約目的範圍內欲以甲方之名稱或商標進行行銷推廣或廣告宣傳之必要,應與甲方確認相關內容始得進行,若未經確認而執行,甲方得依本條第一項請求。
第二十條、協力廠商行為準則

乙方已詳閱並同意依循「統一超商暨轉投資事業協力廠商行為準則」(下稱行為準則,請參閱https://www.icash.com.tw/pdf/CodeOfConduct.pdf),且充分了解該行為準則內各項約定與法令規範,若乙方經甲方書面同意有另將履約事項委外承包者(包括但不限於次承攬等),亦應確保下游廠商同步遵守本行為準則,若有違反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如未於期限內改善或因乙方違反法令情節重大,甲方得不待通知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其因而造成甲方之權益受損者(包含但不限於商譽等),乙方並應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絕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契約效力與終止
  1. 如因法令變更、甲方配合之金融機構或國際組織通知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導致甲方無法提供全部或部份的本服務,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2. 甲方得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指示或以書面、電子文件通知乙方後30日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3. 本契約之終止,不影響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債權或與本契約有關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4. 任一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或相關法令規定致生成他方損害者,應負擔賠償責任。
  5.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一方發生下列情況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他方當事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
    1. 因天災、法令變更、經濟情勢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本契約目的無法達成或本服務之執行為不可能或有明顯困難無法克服時。
    2. 一方當事人已經進入重整程序、宣告破產或進入清算或解散之程序、已經將解散之決議通知股東、被他人購併,或將主要營業轉讓他人,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時。
    3. 一方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經營權轉讓予他人;或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經營權轉讓與他人,足以影響其正常營運時。
    4. 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且經他方限合理期間改善仍未改善者,他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且違約方應自受請求之期限屆滿之日起至補正、改善或協議終止之日止,就其遲延或拒絕履行之金額或所涉價值的百分之一計算,按日給付未違約方懲罰性違約金;如未違約方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違約方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5. 甲方因故(包含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命令)無法續行提供本服務。
    6. 甲方未取得或嗣後喪失電子支付機構資格者。
    7. 乙方暫停、結束營業,或有其他事實足認其無繼續營業之情形者。
第二十二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金融業務相關法令規定、一般銀行業慣例辦理或雙方另以書面協議約定之。
  2. 因本契約事項所生爭議,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若因此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仍須依誠信原則繼續履行本契約之相關義務。
第二十三條、其他
  1. 除另有規定外,涉及期間計算者,均以該期間末日24時00分,為期間之終止。
  2. 本契約約定之相關價金,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皆含稅。
  3. 本契約為雙方之全部完整合意,簽約前如有任何口頭或書面之約定或條件,均已含於本契約或為本契約所變更或排除。
  4. 除本條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條文之增刪修改,應以書面協議為之。書面協議或換文均視為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同具約束雙方效力。
  5. 本契約之任何條款如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時,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及附約條款之效力。
  6. 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本契約對雙方之概括繼受人及經同意之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
  7.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協議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8. 乙方如經甲方風險評估需提存保證金時,乙方應將保證金提存至乙方與甲方所約定專用存款帳戶以外之其他存款帳戶。
  9.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存退款準備金至甲方之專用存款帳戶。
  10. 若甲方與特定金融機構合作如信用卡分期付款作業、紅利作業及其他類似之加值應用服務等,乙方同意依照甲方與各該金融機構之合作內容辦理。
  11. 乙方使用本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並應配合甲方之要求,提供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及乙方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甲方所要求之資料,乙方應詳細陳述,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12. 乙方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13. 乙方承諾保證,依本服務所為之交易,均有販售商品或服務之事實而為真實交易。乙方並同意甲方得依相關風險管理政策,對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補徵足以作證營業或交易事實之相關資料、進行購物測試或實地訪查等。
  14. 乙方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單位通報、或經甲方認定乙方為從事風險交易或不法行為者,甲方無須事先通知乙方,得暫時停止本服務,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請求與代理收付交易款項相關之利息,或要求任何其他補償或賠償;其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終止契約。
  15. 於本服務交易過程中,如有任何異常情形,乙方應適時向消費者及甲方為防偽冒、防詐騙及洗錢防制之相關提醒,以降低交易風險。
  16. 乙方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從事之交易。
  17. 乙方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各項法令之要求,如有違反或致消費者受有損害(包括人身、財產或其他一切損害)時,乙方應自行處理相關消費爭議、糾紛或訴訟;甲方若因此受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遭他人請求而支付之賠償金、違約金、裁罰金及訴訟費、律師費或商譽上損失等),乙方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並得自應給付給乙方之款項中逕行抵銷。
  18.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本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乙方同意甲方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乙方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19. 任一方如因法院之裁判或命令、相關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處分、戰爭、敵對、封鎖、暴動、革命、罷工、停工、火災、颱風、海嘯或水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者,無須向他方負擔任何責任。於上述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任一方皆應於知悉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他方;惟前開規定並不免除任一方在不可抗力情形停止後,儘快重新適用本契約並履行其義務之責任。
  20.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第二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
  1. 乙方及其負責人/代表人知悉並同意甲方得視乙方風險情形與交易安全,蒐集乙方及其負責人/代表人之個人資料,並授權甲方及本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以下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
    1. 電子支付機構報送之乙方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2. 信用卡業務機構報送之特約商店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2. 乙方及其負責人/代表人知悉並同意甲方於電子支付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乙方及其負責人/代表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授權甲方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隨時向金融機構、有關單位(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核對、蒐集、處理、利用上開資料及提報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3. 乙方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同意甲方依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甲方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頒定之相關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及電子支付機構應有之風險管理機制,辦理乙方及其負責人/代表人之身分確認及金融工具驗證(包括但不限於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驗證作業)。甲方認為必要時,得再次向乙方徵提身分確認所需之相關資料,如乙方未於限期內提供或拒絕提供者,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暫停本服務或終止契約。
  4. 乙方同意並授權甲方得將相關資料依規定報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並執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乙方簽約、解約、終止契約及風險提報資料之報送。

乙方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已完全明瞭並同意本條之約定。負責人/代表人:____________ (簽章)

立契約書人:以書面申請為準

甲方: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梁玉璘
統 編:54650114
地 址:台北市內湖區瑞湖街101號3樓
電 話:(02)2798-9688
乙方:【    】
代表人:【    】
統 編:【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23.04-001 版

公告日期:112年4月1日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愛金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
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購無記名儲值卡,本公司應於儲值卡或網站記載重要事項(如本公司名稱及識別標誌、客服專線、網址等),並於業務服務網頁載明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使用者使用無記名儲值卡時,本契約始為成立。

第一條、 本公司資訊
  • 主管機關許可字號:營業登記電支更字第110011號
  • 公司及代表人名稱 :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李宗奕
  • 申訴(客服)專線與服務時間及電子郵件信箱 :
    客服電話 : 0800-233-888/手機請撥02-2657-6388(服務時間 : 全年無休)
    客服信箱:service@mail.icash.com.tw (服務時間 : 全年無休)
  • 網址 :www.icashpay.com.tw / https://www.icash.com.tw/
  • 營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瑞湖街101號3樓
第二條、 定義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 使用者: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 特約機構: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 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 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
  •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 收受儲值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
  • 國內外小額匯兌:指本公司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
  • 存款帳戶:指使用者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指定之同一使用者於金融機構開立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
  • 專用存款帳戶:指本公司應依法於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使用者支付款項之活期存款帳戶。
  • 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本公司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本公司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
  • 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
    • 代理收付款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及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 儲值款項:收受儲值款項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 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 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
    • 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行之儲值卡或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
第三條、 同意事項

本公司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 本服務包括:
    •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 收受儲值款項。
    • 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 辦理與前三目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 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
    • 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經財政部許可之相關服務)。
    • 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
    • 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 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
    •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 本公司將依使用者之申請或本公司依法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提供使用者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之權利。
  • 本公司應依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雙方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 本公司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 本公司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公司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應由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於本公司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存撥之。
  • 使用者支付款項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歸屬及運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如應辦理外匯申報,使用者同意依中央銀行相關法規辦理。
  • 使用者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供非法使用。使用者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 使用者於本公司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 本公司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信用卡或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或以電子支付帳戶對儲值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使用者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聯徵中心或其他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 使用者如為未成年人,本公司得於法定限額內調整(降低)電子支付帳戶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儲值或國內外小額匯兌之交易限額,法定代理人亦得申請調整(降低)前述交易額度及申請未成年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 未成年人使用者於成年後,本公司得於法定限額內主動調整電子支付帳戶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儲值或國內外小額匯兌之交易限額與成年人相同。
第四條、 身分資料確認

本公司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嗣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確認使用者身分時,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服務。
使用者對於本公司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本公司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第五條、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說明

本公司於「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定之下列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公司與使用者約定之。
    •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 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 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本公司得視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金額,每月累計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前項各類電子支付帳戶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境內交易、儲值及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如涉及以新臺幣結匯者,同一使用者併計其金額每週以累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結購與結售金額分別計算。
使用者得透過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若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且僅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或提領。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
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第六條、 儲值卡使用說明
  • 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 儲值卡僅得於標示本公司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
    • 本公司對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但本公司發行提供不限使用次數之儲值卡者,不在此限,惟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 使用者連續2年以上未儲值或未使用儲值卡完成交易時,本公司得停止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但使用者得進行儲值或開卡程序,以重新啟動該儲值卡之交易功能。
  • 儲值卡自動扣款之方法
    • 使用者應按本公司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款支付交易帳款。儲值卡之扣款方式得依本公司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 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該筆儲值卡交易不會完成,亦不會部分扣款,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使用者與本公司約定,得單次墊款使用者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使用者於下次儲值時,補回該次墊款。
      • 本公司允許使用者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 如因使用者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儲值卡(無論是否為同一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致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儲值卡,造成重複扣款時,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解決爭議。
  • 儲值方式:使用者應於本公司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或網站就重複儲值式之儲值卡辦理儲值,並應即時確認儲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使用者如擅自變更儲值卡之資料或向其他第三人辦理儲值,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儲值及交易限額
    • 每張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儲值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同一持卡人於本公司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限額。
    • 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不計算利息。
    • 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限額。
  • 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返還儲值卡之餘額:
    •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本公司終止契約者。
    • 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提示儲值卡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者。
    • 使用者依本契約約定請求終止契約並返還儲值餘額時,本公司得與使用者約定,由使用者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 儲值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 無記名式儲值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使用者不得掛失止付。
    •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應儘速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或其他經本公司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第十一條繳交掛失手續費。 本公司發現該儲值卡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依前款規定以電話或約定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本公司負擔。 但依前款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就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 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使用者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依本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本公司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時,使用者得申請本公司換發儲值卡。但本公司如有正當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儲值卡。
    • 儲值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情事,而其原因係由於本公司或特約機構所致者,不得向使用者請求支付儲值卡換發工本費。
  • 大量購卡規範及銀行服務
    • 同一使用者購買儲值卡達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配合公司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本公司並得依法加以記錄或進行必要之身分確認程序。本公司對於是否同意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所提出大量、多次、高價值或重複購卡之需求,具有最終決定權。
    • 本公司與銀行合作提供自動加值服務,銀行就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使用者應詳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使用者持有與本公司合作發行具儲值卡功能之卡片(例如icash聯名卡),請向合作發行之機構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第七條、 核對機制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核對機制:

  1. 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2. 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款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3. 本公司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本公司應要求特約機構於使用者持儲值卡完成交易時,須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使用者確認交易紀錄:

  1. 提供可顯示儲值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
  2.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
  3.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本公司提供使用者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
  4. 於使用者完成交易後以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

第八條、 交易錯誤之處理

交易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交易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如屬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交易,並應同時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使用者使用儲值卡支付鐵路、捷運(含輕軌)、公共腳踏車或其他以里程計費之公共運輸服務費用而遭鎖卡時,其解卡之處理流程應依各運輸業者之規定辦理。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之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本公司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 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 回報處理情形予使用者。
第九條、 電子支付帳戶帳號及記名式儲值卡之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記名式儲值卡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本公司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記名式儲值卡等資料,或有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電話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本公司發現該電子支付帳號或儲值卡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通知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依前項規定通知,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完成掛失手續後,本公司應負擔之損失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使用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公司前,其電子支付帳戶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本公司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可證明損失係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 使用者未於本公司以電話或約定之方式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本公司查明;惟使用者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取得通知且經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四十五日。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使用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公司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於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電子支付機構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記名式儲值卡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得就使用者登入資訊(包括網路IP 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

第十條、 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為確保帳戶使用安全,本公司每一電子支付帳號僅能綁定於單一行動裝置使用。使用者於註冊或更換行動裝置時,本公司將傳送OTP簡訊至使用者之行動電話號碼,驗證通過後即視為使用者同意其電子支付帳號綁定於該行動裝置。本公司將自動保留最近一次行動裝置綁定,同時解除綁定其餘行動裝置。
使用者務必妥善保管行動裝置勿交付他人;若發生行動裝置或SIM卡遺失之情況,應盡速聯絡電信公司進行行動電話號碼掛失,以維護您的帳戶安全與權益。
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公司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之規定。
本公司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依安控基準之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當發生身分認證資訊錯誤時,本公司系統應依前項規定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本公司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十一條、 費用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收費標準,向使用者收取各項費用。

  •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
    1. 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公司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
    2.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請提供未滿五年之書面或電子檔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第一頁新臺幣20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5元,前述書面交易紀錄資料每一頁以A4大小紙張為準。領取書面交易資料時須出示使用者身分證件正本。
    3.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公司業務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為準。
  • 本公司得向儲值卡使用者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 卡片製發工本費:
      • 每張記名式之儲值卡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75元;每張無記名式之儲值卡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臺幣75元。(僅限icash2.0無包含聯名卡)
    • 掛失手續費: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使用者申請掛失時,每次掛失手續費依下列方式收取:
      •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儲值卡,其掛失補發費用依信用卡發卡機構規定,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臺幣200元。
      • 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記名式及其他依法得掛失儲值卡,辦理掛失後會收取掛失處理或補發費用,如為餘額退費不申請補發者,處理費為新臺幣15元;如為申請補發者,補發費為新臺幣75元。
      • 手機 icash2.0 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而使用者申請掛失時,如不申請補發者,免收掛失手續費;如申請補發者,掛失手續費為新臺幣 100 元。
  • 儲值餘額返還作業手續費:儲值卡使用者申請終止契約並返還儲值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 15 元。
  •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契約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15元。但儲值卡使用五次(含)以上且滿三個月者,則免收手續費。使用者同時申請返還全部儲值餘額及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僅得收取一筆返還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使用者除得於本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為免費查詢儲值卡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向本公司申請提供五年內之書面儲值卡交易紀錄:第一頁新臺幣20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5元。前述書面交易紀錄資料每一頁以A4大小紙張為準。領取書面交易資料時須出示所查詢卡號之儲值卡。
  • 記名服務費:儲值卡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請卡片記名服務時,應支付記名費用新臺幣50元。

本公司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天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匯率之計算

本公司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
本公司辦理跨境業務、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業務或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行為,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如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則以外幣為限。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上揭示每日兌換匯率或每日兌換匯率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合作銀行。

第十三條、 使用者之保障

本公司對於儲值款項扣除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額採下列方式辦理:
已全部交付信託。本公司將上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使用者,故信託業者係為本公司而非為使用者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
使用者就其支付款項,對本服務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本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十四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使用者處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使用者處理在本公司或特約機構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之交易。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前,應確認本服務網頁之正確網址。使用者並應當瞭解、同意遵守本公司相關網站上公告之各項服務規範。
使用者瞭解本公司將透過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本公司之通知。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不得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及使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不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作為不合法交易之支付工具。
電子支付帳戶及記名式儲值卡除本公司另有約定外,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使用者違反前二項約定仍完成交易者,使用者不得主張其因此交易完成之扣款或墊款無效。
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法擅自偽造、變造儲值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儲值卡摘取晶片、天線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或向非經本公司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購買或取得經擅自變造之儲值卡。經本公司證明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者,本公司得依法向使用者請求賠償。
經本公司證明使用者係持擅自偽造、變造之儲值卡與經本公司認可之特約機構進行交易者,本公司得依法向使用者請求賠償。
經本公司證明因使用者竄改或干擾或容許任何人竄改或干擾使用者儲值卡上之資料,致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者,本公司得依法向使用者請求賠償。
除前開約定外,擅自偽造、變造儲值卡者應依法令規定自行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使用者購買儲值卡或以儲值卡進行交易時,應認明本公司之識別標幟:『』,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使用者於特約機構使用儲值卡消費時,特約機構人員有權要求使用者出示儲值卡,使用者拒絕出示儲值卡或所出示之儲值卡未印有本公司識別標幟『』者,特約機構得拒絕使用者使用儲值卡交易。
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以儲值卡為載具、或就儲值卡儲存之資料或使用者使用儲值卡之個人資料等為本契約約定事項範圍以外之使用、利用或運用或以其他方法變動使用儲值卡的正常狀態或方式。經本公司證明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本公司得依法向使用者請求賠償。
除前述各款約定外,本公司對於儲值卡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如有不可歸屬使用者之事由者,應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本公司應留存使用者儲值卡之卡號、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第十六條、 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
使用者就本服務爭議,得以第一條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與本公司聯繫。
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請求,本公司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他方。如係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特約機構提供之網路實質交易爭議,應由本公司及特約機構負舉證之責。
本公司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如對該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本公司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若特約機構或使用者就前項爭議,除依本公司爭議處理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特約機構或使用者提出適當證明時,本公司方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第十七條、 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 本公司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本公司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或保養,應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公告,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如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
  • 本公司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公司應及時處理及於本服務網頁公告,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 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所簽訂之特約機構或本公司就本服務相關作業委託之受託機構將無法提供使用者使用儲值卡交易:
    • 儲值卡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 儲值卡有效期限屆至、業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六條已暫停使用者使用儲值卡之權利者。
    • 非本公司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儲值卡之使用者本人。
    • 特約機構或本公司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處理之受託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儲值卡資料者。
    • 使用者於特約機構或本公司就本服務之一部委託處理之受託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 本公司有具體事實合理懷疑使用者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第十九條、 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得依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2. 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3. 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
  4.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5. 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6. 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7. 使用者違反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之情事。
  8. 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第二十條、 契約之終止

使用者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使用者有前條之事由所致服務暫停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或自儲值卡取回之支付款項餘額及本公司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公司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 契約條款變更與其他約定

本契約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如屬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並應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於該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及告知使用者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表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另告知使用者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1.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記名式儲值卡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公司或使用者通知他方之方式。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 通知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本公司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第二十三條、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利者,使用者得向本公司及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四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五條、 契約之份數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2023.05-001 版

公告日期:112年6月1日


特約機構服務規範

使用者/申請人向本公司申請成為特約機構時,應依本公司相關程序進行驗證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經本公司驗證通過後,特約機構始得依本公司提供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服務。
本《特約機構服務規範》構成《icash Pay特約機構契約書》及《icash特約機構契約書》之一部。

第一條、 特約機構同意事項
  1. 特約機構使用本公司提供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應當遵守法令及特約機構與本公司約定之各項服務規範。
  2. 特約機構與付款使用者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服務精神協助交易雙方排解交易糾紛。若付款使用者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交易雙方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予特約機構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約機構應返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付特約機構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抵扣;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特約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特約機構之相關法律責任。
  3. 特約機構不得經營、販售或提供違法、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本公司或合作金融機構主管機關要求禁止之商品或服務(如:虛擬資產服務等),如特約機構有經營販售或提供前述商品或服務,本公司得逕行終止《icash Pay特約機構契約書》及《icash特約機構契約書》。
  4. 若特約機構未遵從本特約機構服務規範或本公司網站服務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等,本公司得拒絕為特約機構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特約機構並應承擔因此所生之責任。如可歸責於特約機構因素導致本公司之錯誤而將交易款項先行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者,特約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特約機構並同意本公司得自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之帳戶餘額或他次代理收付款項中逕予抵扣該筆交易款項及(或)暫停特約機構要求自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提領該筆交易款項至特約機構存款帳戶或撥付該筆交易款項至特約機構存款帳戶之權利。特約機構並應承擔相關費用。如發現使用信用卡進行無實質交易之收款,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得將其信用卡支付之款項進行退刷,如該款項已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者,特約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
  5. 本公司為編印或建置商家目錄目的需要,得使用特約機構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但特約機構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6. 特約機構對於本公司就本服務所核發之專用帳號及密碼,包括但不限於測試帳號密碼等,應善盡保管、保密之責。
  7. 本公司得向特約機構查詢交易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特約機構負有詳盡描述交易商品、服務之揭露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費用等),並應確保交易資料之正確性。
  8. 特約機構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付款使用者知悉。特約機構如有發行電子儲值型禮券者,應提供適當的餘額揭露方式,供付款使用者查詢知悉禮券餘額。
  9. 特約機構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10. 特約機構同意配合本公司、本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特約機構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11. 若特約機構遇有交易障礙得立即與本公司客服單位聯繫處理,不得隨意與未經本公司確認身分之人員接觸,以避免個人資料或交易相關資料洩漏而造成其他使用者之損失,若可歸責於特約機構因素導致上述情事發生所生之損害,特約機構應負賠償之責。
  12. 特約機構應於營業網站或實體店舖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體之揭露方式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方法為之。
  13. 本公司得要求特約機構進行必要的教育訓練及配合法令宣導事項。
第二條、網際網路交易
  1. 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之電子交易,特約機構應自行負責就其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
  2. 特約機構應將交易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範例資訊)於交易前揭露予付款使用者,並應保留所有訂單記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若有交易糾紛產生,本公司將協助使用者間協商解決。
    • 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
    • 付款方式:提供之付款金流方式。
    • 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 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
    • 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及時間(快遞、郵寄、郵寄費用及應由何人負擔或其他....等)。
    • 退貨條件:退貨方式及條件。
    • 猶豫期:「商品猶豫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 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 商品銷售依法令應揭露之事項(政府核發之許可字、證號等)
第三條、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別約定

若特約機構申請使用本服務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約機構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1. 特約機構須注意與其交易之付款使用者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若發現任何有疑義之簽帳交易或與其交易之付款使用者所使用之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係偽造、掛失卡、或持卡人交易行為值得懷疑者,特約機構應通知本公司協助向合作之金融機構進行確認,並配合為必要之處理。
  2.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特約機構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特約機構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特約機構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3. 特約機構於實體通路交易時,提供予付款使用者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特約機構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帳單。
  4. 付款使用者採用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時,整筆交易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特約機構不得將一筆交易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即化整為零)進行分刷交易並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或有其他變相之融資行為。
  5. 特約機構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或經本公司認定特約機構為從事風險交易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特約機構,得暫時停止特約機構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機關單位通知特約機構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相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約機構同意不得請求暫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6. 特約機構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與付款使用者進行網路交易,付款使用者得免於簽單簽名及刷卡,特約機構須保留可隨時提供本公司有關網路交易之證明;如本公司通知特約機構相關信用卡支付款項失敗時,特約機構即不得交貨或繼續提供服務或勞務。特約機構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進行交易。
  7. 特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對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無付款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約機構負返還之責。
    本公司並得自應支付予特約機構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或自特約機構電子支付帳戶中餘額逕行扣除抵充之。致生之損害及衍生之一切相關費用,特約機構應負賠償之責。
    • 特約機構未依本特約機構服務規範第三條內容處理帳款。
    • 非屬本公司核給之專屬商店代號進行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
    • 未透過為本公司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所取得交易授權號碼(含偽造及自編交易授權號碼)。
    • 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地下錢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 特約機構替其他特約機構或第三方刷卡或非透過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 特約機構受理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或交易雙方從事非法交易而產生之簽帳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交易者;但經特約機構提出該簽帳交易並非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證明者,本公司及合作金融機構於確認該筆款項已無遭司法機關留置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拒付時,本公司應將款項返還予特約機構。
    • 本公司接獲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者。
    • 未經過安全控管機制的交易(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經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且本公司已提供持卡人否認交易之相關文件予特約機構。
    • 經本公司或司法、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舉證特約機構不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訂之信用卡簽帳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 自契約終止日起,未於十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請款之剩餘簽帳交易款項。
  8. 提供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因系統設備障礙、斷線,以致無法透過網路取得交易授權碼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範,特約機構不得利用電話及人工索取授權碼,特約機構得聯繫本公司客服中心尋求協助。
  9. 本公司對特約機構應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公司請求撥付信用卡代收交易款項,不得另向其他機構請款。
  10. 特約機構應對使用信用卡付款之付款使用者,提供同等之服務及優待,特約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付款使用者加收手續費或限制付款使用者之交易付款方式,且不得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11. 特約機構不得將本公司依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特約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轉嫁於付款使用者之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付款使用者,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特約機構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付款使用者,若有任何對付款使用者之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者,特約機構須負全責處理,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失,特約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12. 特約機構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13. 特約機構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商店代號、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借予、讓與或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他人借入商店代號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
  14. 特約機構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進行破壞、偷竊交易資料或擅自修改相關程式。
  15. 特約機構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16. 本公司受國際信用卡組織要求必須通過及維持 PCI DSS支付卡產業安全標準之合規狀態,強化支付卡系統環境各項措施,並定期執行相關安全檢測,以保障蒐集、儲存或傳輸用戶支付卡相關資料時的安全性。
第四條、實體通路交易
  1. 特約機構於實體通路(店舖)進行交易時,交易雙方僅可透過裝載有icash Pay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以下簡稱「icash Pay」)或icash2.0進行支付及收款,特約機構並應遵守icash Pay、icash2.0相關使用規則。
  2. 交易雙方使用者於實體通路透過icash Pay或icash2.0交易之款項,特約機構不得提供付款使用者兌換現金或是找零服務。
  3. 特約機構應於實體通路(店舖)營業處所清楚揭露使用icash Pay、icash2.0支付方式及限制,以明確告知付款使用者。
第五條、保密義務及所有權
  1. 特約機構因本服務而知悉付款使用者之任何交易相關資料時,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須保守秘密。
  2. 特約機構所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系統中所有相關業務資料服務及軟、硬體設備,其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以本公司為權利人,除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者外,應保守秘密;未經本公司同意,特約機構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若對本公司或第三方因此所受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譽或商譽等一切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本項保密義務於《icash Pay特約機構契約書》及《icash特約機構契約書》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六條、規範內容修訂及業務訊息傳達

本特約機構服務規範內容如有修訂或有需傳達特約機構之訊息,本公司將於官網公告,特約機構應隨時注意。

2023.02-001 版

公告日期:112年2月1日


交易糾紛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icash Pay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之過程中,為確保買賣雙方於服務期間發生交易糾紛時,能依不同案件受到妥善及有效率的處理,並提升icash Pay的服務品質及維護客戶對icash Pay的信任,icash Pay特訂定各項狀況之交易糾紛爭議處理程序及辦法。

第二條、 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及交易糾紛爭議處理原則

  1. 為釐清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愛金卡」)icash Pay使用者於使用icash Pay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之過程中,與icash Pay或特約機構產生交易糾紛時,icash Pay應採取之處理方式,特訂定交易糾紛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稱「本處理辦法」)。
  2. icash Pay交易糾紛爭議處理辦法,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等法規依據辦理。
  3. 愛金卡所提供之服務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公平、平等與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其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及第八條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規範: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及包括第九條適合性原則: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第十條,說明義務: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4. icash Pay使用者於網際網路進行交易時,與特約機構如有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者之消費爭議,應由特約機構負舉證之責。
  5. icash Pay使用者對於icash Pay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服務、契約有異議或糾紛時,可撥打愛金卡客服專線,愛金卡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並秉持同理心,輕聲耐心向消費者解釋,請其依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尋求解決方式。icash Pay使用者申訴特約機構商品、服務品質時,可撥打愛金卡客服專線,愛金卡應秉持同理心,輕聲耐心向消費者解釋,請其依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尋求解決方式。
  6. icash Pay使用者因買賣雙方之交易產生糾紛時,愛金卡應主動協調雙方獲得妥適處理,必要時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等法令輔導雙方進行後續申訴。
  7. 愛金卡提供之「icash Pay」服務具有交易履約保障之功能,故保障買賣雙方在交易中不會有付款卻拿不到貨的問題。
  8. 愛金卡提供之「icash Pay」服務為實名制,消費扣款後會立即以APP推播,即時通知icash Pay使用者,以確保消費者確有消費行為。
  9. icash Pay使用者以愛金卡提供的系統進行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商品或服務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icash Pay使用者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愛金卡並應提供交易資料並盡力協助解決紛爭。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該費用得由愛金卡向特約機構收取;反之,則向icash Pay付款使用者收取。
  10. icash Pay使用者以愛金卡提供的系統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icash Pay使用者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且經愛金卡查證無誤後,由愛金卡負責返還icash Pay使用者相關款項。
第三條、 交易糾紛爭議處理說明

  1. icash Pay使用者以愛金卡提供的系統向特約機構進行一般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而icash Pay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向愛金卡提出申訴時,愛金卡有義務盡力協調雙方釐清,並秉持以下原則:
    • 應釐清買賣雙方之訴求內容
      無論買賣雙方透過何種管道進行申訴,愛金卡應先釐清申訴人陳述之事實、訴求之內容是否明確,必要時,應請申訴人補充相關陳述或證據,瞭解買賣雙方申訴之目的後,方足以續行處理。
    • 應查明事實之真相
      愛金卡受理後應積極調閱有關契約及資料、詢問相關人員,以瞭解事實真相,並找出糾紛之癥結所在。
    • 應儘速聯絡當事人
      申訴人可致電愛金卡客服或向愛金卡客服信箱進行申訴,愛金卡於受理後應儘速與申訴人聯絡,並告知愛金卡處理之步驟及時間,以示積極處理之態度。
    • 應檢查愛金卡作業程序有無缺失
      愛金卡作業過程有無缺失,關係愛金卡過失責任之判斷,應立即查明,此一部分尚包括檢查作業上有無違反法令之處,例如有無違反金融消費保護及其他保護消費者之法令,若有,應儘量與客戶達成和解並修正錯誤,應為上策。
    • 應諮詢法律相關部門或顧問
      應諮詢法務部門或法律顧問,研判法律關係、分析責任歸屬,並參酌其法律意見處理。
    • 應把握處理時效(申訴案件應追蹤控管)
    • 交易糾紛若以客訴案件處理,無論雙方有無共識,均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完成,並回覆申訴人,若程序複雜確實無法於上述時間內完成者,亦應提前告知客戶。且必要時愛金卡得再延長十五個工作天,以一次為限。倘愛金卡已盡協調之能事或為虛擬產品之交易導致愛金卡難以實際介入判斷或仍無法滿足申訴人之訴求,則須輔導雙方依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則進行調處、仲裁或裁判,及後述之各種法律程序。
  2. 各類交易糾紛爭議處理程序
    1. 特約機構未履行交易糾紛爭議處理
      • 此交易糾紛係為icash Pay使用者已付款,特約機構未出貨的狀況之下,所產生的交易爭議。
      • icash Pay使用者可致電愛金卡客服或向愛金卡客服信箱進行申訴。
      • icash Pay使用者提供繳費收據或其相關證明。
      • 愛金卡確認付款使用者是否已收到商品,釐清其訴求後,將主動協助電話聯繫特約機構。
      • 接上述,若已連繫特約機構,愛金卡會要求特約機構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如相關出貨證明等),以利愛金卡判斷是否為特殊糾紛案件(如三方詐騙)或是一般糾紛案件;若特約機構未給予回覆(未接聽),愛金卡客服將另以電子郵件、語音及簡訊再通知,若超過24小時特約機構未給予回應,愛金卡會將該筆交易款項暫停撥付措施,以降低付款使用者交易風險。
      • 若特約機構於接獲通知起算36小時內未提供資料或相關商品出貨證明,愛金卡會取消訂單,返還該筆款項給icash Pay使用者。
      • 若經確認為特殊糾紛之三方詐騙案件(即實際icash Pay使用者並非當初與特約機構下單購買的icash Pay使用者),愛金卡將主動與特約機構聯繫,通知暫停出貨,並返還該款項給實際icash Pay使用者,且暫停該案icash Pay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帳戶相關服務;若特約機構已經出貨者,愛金卡將協助該案特約機構將相關證據(出貨單等)併同icash Pay金流相關資料進行報案。
      • 若為一般糾紛案件,愛金卡將請特約機構提供宅配簽收單或其他相關可佐證已收貨之證明。
      • 若icash Pay使用者已提出「暫停撥付」指示者,在愛金卡聯絡付款使用者告知商品物流配送狀況,且付款使用者確認無誤後,icash Pay使用者可重新給予支付指示以解除「暫停撥付」之限制。
      • 若icash Pay使用者仍通知愛金卡未收到交易物品,愛金卡將輔導付款使用者可至警政機關進行報案程序。
    2. 退換貨糾紛處理
      • 退換貨糾紛主要係icash Pay付款使用者已收到商品,對於商品不滿意或是欲退貨特約機構不願意接收退貨所產生交易糾紛,退換貨交易糾紛若未逾價金保管期間,將依照實際「特約機構未履行交易糾紛處理」作業,若逾價金保管期間,表示交易已經完成,愛金卡將協調雙方處理。
      • 若icash Pay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交易產生退、換貨或交易糾紛時,可致電愛金卡客服或向愛金卡客服信箱進行申訴。
      • 愛金卡會請icash Pay付款使用者提供付款證明,請特約機構提供交易相關資料供愛金卡處理。
      • 若雙方達成協商即可結案;如雙方未達成協商,愛金卡將輔導雙方至警政機關進行報案程序。
  3. 電子支付帳戶款項移轉糾紛爭議處理
    (1)如icash Pay使用者發生電子支付帳戶款項移轉糾紛,icash Pay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任一方表示轉帳金額有誤,可致電愛金卡客服或向愛金卡客服信箱進行申訴。
    (2)愛金卡調閱相關電磁紀錄,協調雙方處理。
    (3) 經愛金卡協調雙方進行處理並同意者,使之結案;若雙方不同意愛金卡處理結果者,愛金卡將輔導雙方向相關消費申訴機關或法院進行申訴、調解、和解或訴訟。
第四條、 金流服務糾紛爭議處理說明

  1. icash Pay使用者因使用愛金卡提供之服務而產生爭議糾紛時,icash Pay使用者可致電愛金卡客服或向愛金卡客服信箱進行申訴。
  2. icash Pay使用者向愛金卡提出申訴時,愛金卡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向權責單位調查此案件並提出改善計畫,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者。
  3. 若申訴者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4. 愛金卡應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辦理,並依據該法之精神,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使得結案。
第五條、 使用者帳號/帳戶偽盜冒糾紛爭議處理

  1. icash Pay使用者如發生經愛金卡實名驗證之帳號、帳戶疑似被盜用之情形時,使用者可致愛金卡電客服或向愛金卡客服信箱進行申訴。
  2. 愛金卡接獲申訴後,應與使用者核對身分。
  3. 若愛金卡與icash Pay使用者核對身分後,經icash Pay使用者同意,得立即將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相關服務暫停,待爭議事項釐清(例如確認爭議交易項目內容),原icash Pay帳戶使用者可重新設定相關安全措施(例如登入密碼及交易密碼)後開通服務。
  4. 若已發生款項遭盜用之情形,愛金卡得先行主動將該筆款項退還給icash Pay使用者。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
    • 愛金卡可證明損失係因icash Pay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 icash Pay使用者未將帳號、帳戶疑似被盜用之情形即時通知愛金卡查明;惟使用者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愛金卡者,應於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內需通知愛金卡查明。
  5. 愛金卡將主動保留帳戶偽盜冒事件之處理所有書面文件及電磁證據,針對該案盜用之狀況,進行後續舉證之調查,確保責任釐清,以防使用者惡意詐騙之行為。必要時愛金卡將主動提供相關電磁紀錄供警方或165反詐騙請求協助,以杜絕類似案件重複發生,並提出預防和改善計劃。
  6. 逆金流作業具體執行之方法。
第六條、法令依據

  1. 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
  2. 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除icash Pay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外,得與icash Pay使用者約定將前項退回款項轉為儲值款項,其儲值餘額仍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規定。
  3. 電子支付機構無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退款作業時,應與icash Pay使用者約定可供辦理退款作業之icash Pay使用者本人存款帳戶,將相關款項轉入該存款帳戶,不得以現金支付。

2023.02-001 版

公告日期:112年2月1日


隱私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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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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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機:透過相機鏡頭設定,開啟掃描及照相功能,以使用付款、轉帳等服務。
    • 聯絡資訊:取用聯絡人資訊匯入好友名單,即可使用轉帳、找朋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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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公司透過本網站所蒐集與保存您的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您可以向本公司:
1.查詢或請求閱覽您的個人資料。
2.請求製給您個人資料之複製本(本公司將酌收手續費150元)。
3.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
4.請求停止蒐集、利用或處理您的個人資料。
5.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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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隱私權保護政策聲明

本網站使用者如果對於本隱私權保護政策或與個人資料有關之事項有疑義,可透過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mail.icash.com.tw)或撥打客服專線0800-233-888(手機請撥02-26576388),本公司將為您提供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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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2年2月1日


代結匯授權書

委託人: icash Pay使用者
受託人: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委託內容
  1. icash Pay使用者使用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金卡」)所屬icash Pay APP跨境網路商品或服務實質交易價金之代收轉付服務,同意委託愛金卡為代理人,代理使用者至銀行辦理結匯及跨境匯款相關事項。
  2. 使用者於icash Pay APP下單請求服務所繳付之貨款幣別若與使用者購物應支付幣別不同時,愛金卡應依本授權書,代理使用者至銀行辦理結匯業務,以協助使用者完成購買支付。
  3. 使用者同意授權由愛金卡支付平台取得結匯時所需之個人資料,包括消費者姓名、統編(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交易商品名稱或服務類別、結匯幣別及金額。
  4. 使用者同意提供交易證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發票、訂單、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可證明該筆交易確為實質交易之電腦畫面等) 之資料予愛金卡供銀行或央行查核之用。
  5. 本委託書為本站愛金卡電子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之一部分,於屬使用者身分期間,不得終止、解除或撤回。
第二條、 匯率說明

跨境網路交易價金應以新台幣進行結付,交易價金之匯率換算將依據本公司合作金融機構牌告匯率揭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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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聲明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辦理台端申請成為本公司icash Pay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特約機構並使用相關電子發票或金流系統服務及OPEN POINT發行/特約機構提供消費累/兌紅利點數等服務,將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台端個人資料,本公司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第一條、 蒐集之目的

「022外匯業務」、「040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第二條、 蒐集之資料類別

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遞地址、網路平台申請之帳號、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社群媒體帳號及自社群媒體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居留證等)(C001)、金融機構帳戶及其影本、信用卡相關資料、徵信報告、財力證明(C002)、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C003)、年齡、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C011)、職業(C038)、消費紀錄及紅利點數等交易資料 (C093)、會員註冊時間、IP位址、瀏覽器種類、網頁瀏覽軌跡紀錄、cookies(C132)。

第三條、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自您申請成為本公司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日起,至終止icash Pay服務之日止。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依法需保存之資料者,依其規定。
  • 地區:下列對象所在地區與提供服務地區。
  • 對象:本公司、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與本公司合作之機構(例如管理銀行、合作銀行或點數發行機構)或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及客戶所同意對象。
  •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第四條、 個人資料之權利

您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行使以下權利: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將酌收手續費150元)。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您欲行使上述相關權利時,請洽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mail.icash.com.tw

第五條、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可自行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及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但若您不提供完整而正確之個人資料,本公司將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受理您申請成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資格或提供相關服務。

第六條、 特別約定事項

若您具有歐盟會員或其法律適用國之國籍(包含但不限於列支敦斯登、冰島等),在此清楚且明確同意,提供予icash Pay交易相關之所有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等),應確保業已符合所屬國家及icash Pay所在地之各項法令(包含但不限於GDPR等),若因違反前述約定而導致產生任何問題,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七條、 變更告知

本公司有權隨時修訂本告知事項,您可自行至本公司網站www.icashpay.com.tw參閱更新後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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